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8567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宇,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北蜂窝路21号6号平房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芃屹,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宇、被告中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88400元,及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2、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山西义康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2019年2月14日义康公司注销。原告作为义康公司全资股东以股东名义行使诉讼权利。2018年8月6日,义康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同煤集团地面物探工程(C标段)勘探项目》 ,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时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并出具《大同煤矿集团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301、8303、830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100、811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业主已经对项目验收完毕。按照约定,项目验收后被告剩余的40%的合同价款88400元迟迟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

中矿公司辩称,被告按照合同确实付款了60%,另40%未付的原因为原告提交的报告提供给被告及业主方进行验收,只有验收通过后,我方才会付款30%,但原告提交的报告没有验收合格,并且原告不配合我方进行补正,导致正式报告到现在没有验收通过,业主方未付款给我方,并且因原告的行为导致我方这几年都丧失了业主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名额,因原告的数据被专家指出造假,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金钱及名誉上的损失。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尾款88400元,并且保留追诉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8月6日,中矿公司与山西义康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康公司)签订了《同煤集团地面物探工程(C标段)勘探项目》合同,主要约定勘探面积约1.7平方千米,物探合同总价22.1万元(含税,此价格含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报告编制、青苗赔偿、直流激电测深等各工作)。最终正式报告提交后甲方和业主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合同价的30%;本次勘探预留工程合同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1年。义康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申请注销,工商信息显示***为全资自然人股东。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付款60%费用,余款40%至今未付。

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大同煤矿集团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301、8303、830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100、811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

2019年3月11日,***以被告身份参加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勘测处专业会议,出席会议有挖金湾矿人员、王村矿人员、安监局人员、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人员、中煤水文局人员、地质勘测处人员,会议内容是评审《大同煤矿集团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301、8303、830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8100、811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报告》,显示王村矿地面物探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未详细说明2017年物探成果验证情况……地质概况中未详细叙述勘察区内各可采煤层的开采……挖金湾矿地面物探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报告中以往地质工作中缺以往物探工作内容,应重点叙述近年的物探成果和验证情况。地质概况中未以勘探区为主叙述上覆7#层、9#层、11#、12#及14#煤层的开采情况及采空积水情况……

被告提交了原告与被告员工杜某、马某的聊天记录,主张被告对原告的报告不予认可。2019年1月17日杜某“康经理,那个报告你那儿还没修改完吗”,***“还在修改,这两天,周末差不多了。”2019年1月22日杜某“光一个报告修改都耽误快一个月的时间啦”2019年4月11日杜某“康经理,同煤地面报告的你那边修改的怎么样啦”。马某“……报告存在的问题迟迟不做修改直至评审会当天”。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相关负责人就合同履行、付款多次沟通,并提交了其与李某及他人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今天让我公司的王玉洁给你准备合同,价格就按你说的每平方13万……”“上次的五万承兑你还要找回两万,可否这样:这个合同预付款也要六万多,这个合同今天签完后一起给你十万?但你要把上一个项目发票要开过来”。

被告主张报告未经验收合格,并提交了相关证明两份,显示中矿公司(乙方)2018年为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提供8100、811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项目工程,费用总计46.17万元。由于报告中问题较多,待处理合格后可进入挂账付款流程。2020年4月2日;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挖金湾煤业公司地测科公章。中矿公司(乙方)2018年为大同煤矿集团挖金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提供8301、8303、8305工作面地面电法勘探项目工程,费用总计22.68万元。由于报告中问题较多,待处理合格后可进入挂账付款流程。2020年4月2日;大同煤矿集团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王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测科公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在自己的官网上展示了原告提交了报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无法表明原告提交的报告通过验收。

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了评审意见两份(无相关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认可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结合山西义康公司的注销信息,山西义康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同煤集团地面物探工程(C标段)勘探项目》合法有效,***以山西义康公司身份进行诉讼本院不持异议。

合同第4.1.3条对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虽原告主张将工程报告交付被告且被告未提异议即视为验收通过,但依据会议纪要及附件的审查意见显示原告所提交的涉案项目报告存在问题,且依据会议纪要写明的身份信息,***作为被告方人员参与了会议,即***对涉案报告的审查情况是完全知情的;原告与被告员工杜某、马某的聊天记录亦表明原告所作报告存在问题,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项目未提出异议,原告主张报告通过验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合同约定,剩余30%工程款未经验收通过,现不具备给付条件。另10%工程款为质保金,自原告提交报告2018年12月至今已超过一年,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被告应予以支付,即22.1*10%=2.21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2.21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元(***已预交),由***负担1668元,由北京中矿大地地球探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硕
人 民 陪 审 员   史金凤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翠莉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