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13988号
原告:青岛吉瑞特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铁山工业园玉屏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平桥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莫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平,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瑞特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吉瑞特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1元,减半收取34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