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31467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31467号
原告:吴某,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沪通建设(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沪通建设(海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