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796号
原告:三亚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MA5TP27U4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抱坡村牛岭山兴盛泡沫厂1号傍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沪通建设(海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MJU52,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号富丽花园汇景阁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沪通建设(海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三亚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