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红光路胜利红光路工业园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57986631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曾令刚,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光为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和高碑店市铁岩钢板桩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00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0.2元,减半收取3555.1元,由上诉人***刚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