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镍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立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灿凯,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红光路胜利工业园北边。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迁,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上诉费用由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计量为每月25日,可知双方对每月租金的计量天数为25天。一审按每月30天计算租金错误。2、一审判决对钢板桩租金的计算依据错误,12米钢板桩和9米钢板桩都多计算了,钢板桩的数量和租期应以纪录单为准。3、在施工过程中,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延期开工、延期完成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还导致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围墙倒塌110米,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时间是暂定的,以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拔出最后一根桩的实际日期为准,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打桩根数应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租期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
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钢板桩打拔费及租金)1118859.98元;2、判令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尚未拔出的钢板桩重量505.6791吨以每天每吨8元计算向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直至钢板桩全部拔出之日止;3、判令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的违约金153113元,并以拖欠的工程款及继续产生的租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0日,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钢板桩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欣皮革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钢板桩工程,2、工程地点:镍业路东段中欣皮革产业园,3、工程内容:污水处理厂生化组合池钢板桩工程,4、工程总量:9米钢板桩暂定400米,12米钢板桩暂定150米。第二条施工技术要求支护范围要根据要求将大小做具体调整,满足施工平台的需要。钢板桩周圈咬合紧密,以确保密封性、不漏水。第三条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本工程范围为生化组合池部分的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其工作内容为:(1)打桩机械及钢板桩进退场;(2)打钢板桩:组拼、捻缝、吊装定位、安卸桩帽、打桩、校正;(3)拔钢板桩:拔桩、吊车移位、堆码解体存放相关施工工序;(4)围囹、内支撑的安拆。第四条施工单价1、钢板桩施工报价12米钢板桩施工、单位单边米不含税单价1800元包含:12米钢板桩打拔、合理损耗,包含一个月租金,支撑围囹安装,来回运输费用,如超出一个月钢板桩租金按每天每吨8元租金另外计算。9米钢板桩施工单位单边米不含税单价1300元包含:9米钢板桩打拔、合理损耗,包含一个月租金,支撑围囹安装,来回运输费用,如超出一个月钢板桩租金按每天每吨8元租金另外计算。……第五条工期及构件机械配置要求1、进场开工日期:本工程所需构件、机械设备定于2017年10月20日到场开工,钢板桩完成时间为15天。2、竣工退场日期:暂定为2017年12月20日,以乙方拔出最后一段桩的实际日期为准。3、构件机械配置要求:乙方按业主和甲方要求的计划组织机械设备基础,暂定钢板桩数量为1375支,辅助机械满足施工要求:打桩机械为1台,乙方确保按期按量进场。如遇下列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可将作业期限相应顺延:(1)重大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施工期间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每周累计8小时工期顺延一日;(4)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其他甲方原因。第六条工程量确认1、合同工程项目和内容的确认:甲方指定董泰明为现场工程量有权签认人,其他人签认的工程量属于无效工程量,如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拒不签认,则按照乙方计量为准。乙方指定张伟为现场工程量有权签认人,其他人签认的工程量属于无效工程量。另,甲方项目监理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监督且甲、乙双方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过监理方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方可生效。2、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乙方依据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单调整工作。如要求返工,所涉及直接或间接费用由甲方负担。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七条计量及支付程序1、计量时间:每月25日至月底,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所完成的机械作业项目编制《已完工程数量表》,并对符合计量支付要求的项目编制验工计价表和支付证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费用支付的依据。2、费用拨付:机械、材料进场后甲方需支付乙方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作为预付款,该预付款待末次结算时方可扣除;待乙方钢板桩打完后甲方需全部支付乙方钢板桩打拨费用。如超出一个月钢板桩租金按每天每吨8元租金另外计算,计量为每月二十五日。合同还就工程质量保证和检查验收、双方职责、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12月5日完成钢板桩支护工程,具备基础施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竣工退场日期暂定为2017年12月20日(即钢板桩拔出时间),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完成基础施工,致使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钢板桩迟迟不能撤出该工地。截止2018年6月25日,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板桩打拔费用353984.80元、钢板桩租金1064875.18元,共计1418859.98元,减去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0元,尚欠1118859.98元没有支付。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催促尽快完成基础施工、支付拖欠的钢板桩打拔费用及租金,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是不予理睬。为此,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而形成此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打桩工程是否完工的问题,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板桩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进场开工日期:本工程所需构件、机械设备定于2017年10月20日到场开工,钢板桩完成时间为15天。”合同签订后,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12米的桩打了436根,9米的桩打了344根,于2017年12月5日完成钢板桩支护工程,具备基础施工条件。故打桩工程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工。
关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中欣皮革污水处理厂钢板桩年底结算单》上载明“12钢板桩施工共计436根,每根0.4米,9钢板桩施工共计344根,每根0.4米:其中37根重复打拔。”该结算单上有现场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属实、单价以合同为准。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板桩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施工单价1、钢板桩施工报价12米钢板桩施工单边米不含税单价1800元9米钢板桩施工单边米不含税单价1300元2、此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调整,工程量实建实收;该单价不含税。”故工程价款即打拨款的计算公式为:12米桩436根×0.4米/根×(1800元/米-548元/米)﹦218348.80元;9米桩(344根+重复打37根)×0.4米/根×(1300元/米-410元/米)﹦135636元,共计353984.80元。关于打下去钢板桩的租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板桩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计量及支付程序2、费用拨付如超出一个月钢板桩租金按每天每吨8元租金另外计算,计量为每月二十五日。”照此计算,12米桩截止2018年6月25日的租金为:11月4日-1月31日89天×46根×0.9132吨×8元/吨/天﹦29909.13元,11月5日-1月31日87天×57根×0.9132吨×8元/吨/天﹦36228.47元,11月10日-1月31日82天×113根×0.9132吨×8元/吨/天﹦67693.69元,11月13日-1月31日79天×108根×0.9132吨×8元/吨/天﹦62331.38元,11月27日-1月31日65天×112根×0.9132吨×8元/吨/天﹦53184.77元,2月1日-3月25日53天×436根×0.9132吨×8元/吨/天﹦168817.81元,3月26日-4月25日30天×436根×0.9132吨×8元/吨/天﹦95557.25元,4月26日-5月25日30天×436根×0.9132吨×8元/吨/天﹦95557.25元,5月26日-6月25日30天×436根×0.9132吨×8元/吨/天﹦95557.25元,共计704837元;9米桩11月22日-1月31日70天×200根×0.6849吨×8元/吨/天﹦76708.80元,12月3日-1月31日59天×144根×0.6849吨×8元/吨/天﹦46551.28元,2月1日-3月25日53天×344根×0.6849吨×8元/吨/天﹦99896.77元,3月26日-4月25日30天×344根×0.6849吨×8元/吨/天﹦56545.34元,4月26日-5月25日30天×304根×0.6849吨×8元/吨/天﹦49970.30元,5月26日-6月5日11天×304根×0.6849吨×8元/吨/天﹦18322.44元,6月6日-6月25日14天×157根×0.6849吨×8元/吨/天﹦12043.28元,共计360038.21元,两项共计1064875.18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00元,还应支付租金764875.18元。后续租金以尚未拨出的钢板桩重量505.6791吨按每天每吨8元计算至钢板桩全部拨出之日为止。关于围墙倒塌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板桩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另行计算并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谁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只是约定“如若甲方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责令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未付款额×千分之一×逾期天数。”故对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逾期支付打拨款的违约金计算为:2017年12月6日钢板桩全部打完,此时应支付打拨款353985元,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支付100000元,因此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12月6日-4月3日353985元×119天×0.001/天﹦42124.21元,4月4日-6月25日253985元×83天×0.001/天﹦21080.76元,共计63204.97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为:12米桩,11月4日-1月31日89天×29909.13元×0.001/天﹦2661.91元,11月5日-1月31日87天×(29909.13元+36228.47元)×0.001/天﹦5753.97元,11月10日-1月31日82天×133831.29元×0.001/天﹦10974.17元,11月13日-1月31日79天×196162.67元×0.001/天﹦15496.85元,11月27日-1月31日65天×249347.44元×0.001/天﹦16207.58元,2月1日-3月25日53天×418165.25元×0.001/天﹦22162.76元,3月26日-4月25日30天×513722.50元×0.001/天﹦15411.68元,4月26日-5月25日30天×609279.75元×0.001/天﹦18278.39元,5月26日-6月25日30天×704837元×0.001/天﹦21145.11元,共计128092.42元。9米桩11月22日-1月31日70天×76708.80元×0.001/天﹦5369.62元,12月3日-1月31日59天×(76708.80元+46551.28元)×0.001/天﹦7272.34元,2月1日-3月25日53天×223156.86元×0.001/天﹦11827.31元,3月26日-4月25日30天×279702.20元×0.001/天﹦8391.06元,4月26日-5月25日30天×329672.50元×0.001/天﹦9890.18元,5月26日-6月5日11天×347994.94元×0.001/天﹦3827.94元,6月6日-6月25日14天×360038.22元×0.001/天﹦12043.28元,共计58621.73元。上述两项违约金共计249919.12元,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153113元,予以支持。后续违约金的计算,以拖欠的工程款和继续产生的租金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钢板桩打拨工程完成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月支付工程款和租金。但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此主张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打拨工程款353984.80元以及截止2018年6月25日的钢板桩租金764875.18元,两项共计1118859.98元;二、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25日的违约金153113元;三、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钢板桩全部拨出之日止,以尚未拨出的钢板桩重量505.6791吨按每天每吨8元的标准,向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四、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未付打拨工程款及租金1118859.98元及继续产生的钢板桩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430元,由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二份证据,证据一,情况说明,拟证明钢板桩已经全部拨出,租金截止时间2019年4月30日。证据二,屈佳佳出具的说明,拟证明钢板桩的数量。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钢板桩的数量。
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不能证明不能证明钢板桩的数量,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11月11日,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地的钢板桩全部拔出运走。双方确定钢板桩租金计算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板桩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钢板桩施工,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关于工程打拔费及租金问题。1.钢板桩打拔费。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9米的钢板桩为256根,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称9米的钢板桩为344根。《中欣皮革污水处理厂钢板桩年底结算单》上载明“12钢板桩施工共计436根,每根0.4米,9钢板桩施工共计344根,每根0.4米:其中37根重复打拔。”结算单上有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董泰明和项目负责人丁利的签字确认,本院确认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米的钢板桩为344根,工程打拔费为135636元。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12米钢板桩的数量为436根不持异议,工程打拔费为218348.80元。9米钢板桩、12米钢板桩合计施工工程打拔费为353984.80元。2.钢板桩租金。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二审均认可钢板桩租金的计算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每吨按每天8元计算租金、每月按25天计算租金。本院认定9米的钢板桩的租金为395181元;12米钢板桩的租金为1154400.80元。上述打拔费及租金共计为1903566.60元,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300000元,还应向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03566.60元。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虽于2017年11月4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1日完成施工,但双方《钢板桩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暂定为2017年12月20日并以拔出最后一段桩的实际日期为准,工程完工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董泰明在最终的施工进度表中签字认可,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工程完工后,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考虑本案钢板桩实际施工工程打拔费为353984.80元,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300000元,而且未拔走钢板桩也按时间计算了租金,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违约金为宜。关于围墙倒塌损失问题。本案是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致其围墙倒塌,具有侵权性质,而且在双方签订的《钢板桩施工合同》中对此类情形没有约定,一审法院告知可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打拨工程款及钢板桩租金共计1603566.60元。
三、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30元,由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8430元,由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湖北赛钢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