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红光路胜利工业园北边。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委托代理人:郑明勇,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镍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立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2020)鄂1002财保4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