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红光路胜利工业园北边。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委托代理人:郑明勇,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镍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立鑫,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钢板桩打拨工程款及钢板桩租金共计1603566.60元、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9555元,共计1735121.6元。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735121.6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