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2财保491号
申请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开发区红光路胜利红光路工业园北边。
法定代表人:杨绍荣。
被申请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镍业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立鑫。
申请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中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五日内依法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黄云枝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思
书记员李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