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402民初3490号
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珠海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