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489号
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村上南路33号欧丽综合楼首层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LF838。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907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907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5.38元,由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