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04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方村上南路33号欧丽综合楼首层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LF838。
法定代表人:**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048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西湖大道支行账号6217********的银行存款369076.10元(实际冻结13543.27元)。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西湖大道支行账号6217********的银行存款369076.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