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6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3Y1B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1号二座六层607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BE4F3L。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广东田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86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田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599310.48元(实际冻结204835.52元)。现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益顺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田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599310.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