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3民初1352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