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2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昌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仓,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脂县银州街道办事处班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班家沟村委会),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街道办事处班家沟村。
负责人:***,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倩,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米脂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0元,退还上诉人榆林市吉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