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01号
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公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163号虞山天地休闲中心4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小城大爱休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南方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须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