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40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暘、***,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05036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山泉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ER5L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光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MA2A189C2G,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城东四路177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杭州汉邦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山泉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光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