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会同县大洪采石场与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5民初355号 原告:会同县大洪采石场,住所地会同县坪村镇大洪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郴州大道北侧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会同县大洪采石场与被告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大洪采石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大洪采石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同县大洪采石场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会同县大洪采石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