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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与浙江某公司、朱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96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上诉人王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公司、朱某、李某、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3)豫900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张某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39.04元,减半收取3519.52元,由上诉人王某、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