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27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
法定代表人:杨志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