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运公司)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月湖法院)(2018)赣0602执异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复议申请人凯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忆公司)在月湖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7)月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因异议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月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赣0602执505号。月湖法院依法向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并于2017年7月21日对异议人开立于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3×××49企业活期存款账户内款项计人民币2074555.50元予以划扣。2018年6月13日异议人向月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2074555.50元的司法扣划。******
月湖法院查明,2018年3月6日工程承包人***收到异议人电梯提货款计人民币3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书面确认为华忆公司收款。******
月湖法院认为,月湖法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中,异议人同意在申请执行人解除诉讼保全后分期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并非为申请执行人收到异议人300000元电梯款并负责安装完毕后,方分期清偿所欠工程款。且(2017)赣06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中,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对完成安装电梯的期限进行约定,仅对电梯尾款如何给付进行了约定,故异议人称因申请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第四项电梯安装义务,造成异议人没有按期收到购房款,无法履行清偿义务的主张,对异议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人凯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的电梯安装工程系申请执行人华忆公司整体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并非是凯运公司独立于整体承包合同的其他承揽合同。复议申请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万元电梯提货款,但电梯至今未安装到位,造成凯运公司向其他房屋买受人不能交房使用。******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月湖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凯运公司与华忆公司双方确认签收的(2017)赣06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复议申请人凯运公司对调解协议第四项的抗辩不足以对抗整个民事调解书约定其义务的履行。凯运公司称因华忆公司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第四项电梯安装义务,造成凯运公司没有按期收到购房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月湖法院强制划扣凯运公司开户于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3×××49企业活期存款,于法有据。月湖法院执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执异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力******
审判员*********
审判员占景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