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执保384号
申请人: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1111号半岛豪园3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NJTXY。
法定代表人龚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鹭,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瑞和国际27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674510844。
法定代表人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鹰潭凯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