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4947号
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核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核新钛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院印)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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