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2执484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核新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63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核新钛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47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