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7404号
原告:杨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贾某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新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贾某某、新疆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1,923.74元,减半收取计961.87元(原告杨某已预交),原告杨某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6.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