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683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浙鑫广场1号楼15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MA3F3U9T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市场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053880531H。 法定代表人:**合。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301号绿洲华庭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81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