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683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浙鑫广场1号楼15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MA3F3U9T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市场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053880531H。
法定代表人:**合。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301号绿洲华庭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81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