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683号之三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浙鑫广场1号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市场35号。
法定代表人:**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301号绿洲华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