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68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666号浙鑫广场1号楼15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5MA3F3U9T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市场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00053880531H。
法定代表人:**合。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301号绿洲华庭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449384081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0704民初468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衡阳湘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