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340号
申请人:潍坊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财产保全费134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