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619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通渡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7月7日的劳务费2580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7月7日,在天津市西青区丽江道与江明路交口西北侧***号院三期6号楼、12号楼、13号楼施工现场从事水电预埋等相关工作,该项目建设方为天津融创致成置业有限公司,总包为中建二局,分包方为江***建设有限公司,***个人承包了该项目水电预埋部分,并雇佣了我。入场前分******建设有限公司及***均曾口头承诺工资会每月按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但直至我2022年7月22日退场时仍未收到工资,为避免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经协商由总包方及分包方联合为我及其他7名工友出具了工资欠款单,由总包、分包方项目经理经理签字,并写明了具体需支付多少工资,同时承诺于7月31日前由总包方随第一批预储金直接发放。但7月31日未能完成工资发放,因此我又拨打了市长热线,并请求当地劳动局从中协商,于2022年8月10日经劳动局协商后再次签订了协议书,承诺劳务费在2022年8月27日由中建二局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支付,如中建二局未能如期支付,则由***本人于2022年8月28日向原告支付,截止目前,我仍未收到任何一方支付的劳务费。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首先,合同的履行地并非北京市通州区;其次,经审查,中建二局虽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6号院E座中建二局大厦,故本院对于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仟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