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944号 原告:上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路22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渡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上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