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NE858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3幢102。
法定代表人:施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阴金盛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1234866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金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0989989L,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渡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业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阴金盛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诸佳英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