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89号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434557J),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忆,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0989989L),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通渡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顾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潘晶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秋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