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30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创意园二栋301/303室)。
被申请执行人胡有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鄂0106民初15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胡有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5650元。三、执行费4335元,共计299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有为的财产,限额299985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