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3297号之三
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创意园二栋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宋峻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格,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雷有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正源光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于2021年5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54元,减半收取3372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吴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