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47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数码城路**木兰畅谷****。
法定代表人:余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张**,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创意园****)/div>
法定代表人:宋峻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张倩格,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0116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以东,京广铁路线以西大汉口·国际数码城价值人民币27000000元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被保全人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供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以东,京广铁路线以西大汉口·国际数码城26套房屋(面积总计4349.52平方米,房产清单见附表二)。查封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以东,京广铁路线以西大汉口·国际数码城98套房屋(面积总计4340.04平方米,房产清单见附表一)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