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471号之一
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二号(创意园二栋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宋峻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张倩格,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汉口北大道数码城路28号木兰畅谷6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余震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艳***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49号。
法定代表人:余震辉,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张**,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江仑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汉口国际数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艳***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迎久
人民陪审员 周丽娜
人民陪审员 胡文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