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75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05A80537002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吴路甘露大桥下。
法定代表人:王铭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莉、王飞晟,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0563725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651室。
法定代表人:黄艺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松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顾 瑜
人民陪审员 沈玉珍
人民陪审员 蔡桂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