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3民初401号
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44049
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赵村北
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0563725Q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65-1室(工商登记住所),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B座9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6日,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正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