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03民初1718号
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744049
法定代表人:炎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传宪,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向东,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0563725Q
法定代表人:方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新乡市瑞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