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10行审9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琦,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明、黄孙婕,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方晓。
委托代理人:王文辉、洪少伟,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某罚书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责令限期叁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召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和被执行人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余某罚书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作出的余林罚书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限期叁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由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建胜
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佳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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