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31民初2195号
原告:金湖县滨湖幼儿园,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金荷路。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昌,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黎,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65-1室。
法定代表人:方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金湖县。
原告金湖县滨湖幼儿园与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柏忠山
审 判 员 赵红霞
人民陪审员 沈海中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