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12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037T。
法定代表人:周亚东,执行董事。
被告: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6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725Q。
法定代表人:方晓,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两原告工程保证金25万元,并赔偿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7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通讯基站选址、施工合作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中标的苏州移动通讯基站工程发包给两原告,由两原告进行勘站并施工;并约定被告向原告收取30万元(后更改为25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于合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合作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两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工程保证金,并做好勘站、施工准备。后因故该项目无法开展,导致合同结束,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退还保证金的承诺,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17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通讯基站选址、施工合作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中标的苏州移动通讯基站工程发包给两原告,由两原告进行勘站并施工;被告向原告收取3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于合同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两日后,原告**又向该公司支付保证金15万元。该公司均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此后因建设项目未实施,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被告承诺及时退还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收款人搬离了登记的住所地,原告查找未果,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诉讼中,本院建议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但公安机关未能受理原告的举报,原告坚持选择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上述事实,由通讯基站选址、施工合作协议、收款收据、录音资料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通讯基站选址、施工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后,应当按承诺返还收取的保证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25万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保证金2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常州斯道格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纪华
人民陪审员  陈旦纠
人民陪审员  蒋春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