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24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15号6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5QX5A。
法定代表人:郭坚鹏。
被告: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26层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KPA5W。
法定代表人:唐祖玉。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953.93元,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953.93元。
案件申请费2809.7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