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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847号 原告:杭州杭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方圆金街商业中心1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MH4B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自岁,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1118H。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杭削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