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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215号之一

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85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君辉、徐亦飞,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春、鲁寅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樊笑婧

代书 记员  王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