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215号之一
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85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君辉、徐亦飞,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春、鲁寅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碧莲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樊笑婧
代书 记员 王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