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1934号
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555号185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亦飞、杨君辉,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春、鲁寅,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婵娟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