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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舟鱼海棉家俬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民初字第1786号
原告:杭州万舟鱼海棉家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舟鱼海棉家俬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舟鱼海棉家俬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