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9554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黄湖镇王位山村车路边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BN68A5E。
经营者:***,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法,杭州市余杭区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111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与被告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候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4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