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A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利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了关于货物验收及货款支付方式的相关内容。后双方因货物质量原因对货物验收及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原审对于货物验收认定及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损失等基本事实未予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项 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